(2016)桂010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汪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代表人陈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洪,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2016)桂0103执8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汪洪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机动车壹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已查封的车辆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洪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