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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哲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山水云间)。法定代表人朱文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法定代表人朱哲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哲山,。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哲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哲山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