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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9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964-1号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纪运。被告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