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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462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2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89年9月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丙,男,生于1987年7月2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4年4月2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李某丙的起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