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462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2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89年9月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丙,男,生于1987年7月2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4年4月2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李某丙的起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