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孙彦与刘贺、杨永刚、华安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刘贺,杨永刚,华安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孙彦,女,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朱柏军,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贺,男,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杨永刚,男,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华安保险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诉被告刘贺、杨永刚、华安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额退还原告孙彦。审判长 李志坤审判员 赵文君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享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