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兴创与叶建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创,叶建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599-1号原告:张兴创,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叶建玲,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兴创诉被告叶建玲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