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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江某甲、江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265号原告:任某,女,194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江某甲,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江某乙,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江某丙,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