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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1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熊尚修与崔吉琴,熊辉军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尚修,熊辉军,熊惠玲,崔吉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0302号原告熊尚修,男,1939年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委托代理人史昆伦,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0723452)。被告熊辉军,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塔中路。被告熊惠玲,女,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塔中路。被告崔吉琴,女,1941年1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原告熊尚修与被告熊辉军、熊惠玲、崔吉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牟登春与人民陪审员张春霞、余忠卿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尚修的委托代理人史昆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辉军、熊惠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吉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熊尚修诉称,熊尚修系被告熊辉军、熊惠玲父亲,被告熊辉军、熊惠玲的母亲(邵学勤)已于2002年3月去世,熊尚修于2002年6月21日与被告崔吉琴登记结婚。1999年8月6日,熊尚修取得与邵学勤共有房屋的房产证(房权证301字第0037**号),该房屋坐落于营盘路附1号,面积50.17平方米。2002年9月16日,熊尚修与太白岩街道办事处签订“万州区龙宝城市居民淹没房屋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约定将原告安置在龙宝移民开发区的三峡购物城301室,建筑面积69.62平方米,该房屋面积由原房屋面积50.17平方米、向梁新裕购买10平方米及还房补差17102元组成。现原告卧病在床,为明确权属,故起诉要求将原、被告共有的坐落于万州区三峡购物城301的房屋予以分割、依法确认万州区三峡购物城301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享有部分按市场价予以支付的相应价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吉琴辩称,同意将该房屋进行分割。被告熊辉军、熊惠玲一直未予书面或口头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熊尚修与邵学勤系夫妻关系,二人在位于营盘路附1号有房屋1幢,被告熊辉军、熊惠玲系熊尚修与邵学勤子女,2002年3月左右邵学勤去世,2002年6月21日,原告熊尚修与被告崔吉琴登记结婚。2002年9月16日,由于营盘路57号附1号有房屋属长江淹没线下,原告熊尚修与太白岩街道办事处签订“万州区龙宝城市居民淹没房屋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约定将原告安置在龙宝移民开发区的三峡购物城B幢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69.62平方米。该房屋面积由原房屋面积50.17平方米、向梁新裕购买10平方米及还房补差17102元组成。2006年4月27日,原告熊尚修取得三峡购物城301室房地产权证证书。诉讼中,本院依法给原告熊尚修释明,是否按照遗产继承分割主张相关权利,但原告坚持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等书证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熊尚修与邵学勤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后因长江淹没,被安置还房到三峡购物城301室,但该安置房屋有原告熊尚修与被告崔吉琴再婚后添置的部分(即向梁新裕购买10平方米及还房补差17102元)。被告熊辉军、熊惠玲在其母亲邵学勤去世后,与原告熊尚修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邵学勤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由于原告熊尚修与被告熊辉军、熊惠玲尚未就继承邵学勤遗产问题妥善解决,没有确定各自享有的继承份额,现原告熊尚修主张共有物的分割没有事实基础。诉讼中,本院给原告释明,要求其按照遗产继承解决相应问题,但原告仍坚持起诉请求。故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尚修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牟登春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