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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1392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庆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男孩陈某丙、女孩陈某乙,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3、原、被告平分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陈某丙。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原、被告认识、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