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书内容为“因申请人离婚的证据不足,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