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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书内容为“因申请人离婚的证据不足,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