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居民,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抓获,同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开摩托车从吴川市吴阳镇安四村到黄坡镇圩买东西,在经过黄坡圩陈某乙的纯净水店时发现陈某乙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东芝牌,车型:MBH125,车架号:10095319,电机号:10105345)没有锁上防盗锁,有一枚钥匙插在该电动车的电源锁口处没有拔出,陈某甲即时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将该电动车盗走并以350元的价格变卖。经吴某丙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乙被盗窃的电动车值款人民币1000元。(二)2015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黄坡镇商港大道龙某电器店门口处看见龙某的一辆没上锁的电动车(雅迪牌,车型:TDR2008Z,车架号:L5XDE1ZC7F6079255,电机号:10ZW6069312YEF0281670),于是陈某甲先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好,后返回现场。趁时机成熟,陈某甲将插在电动车车尾箱的钥匙插入车头的电源锁启动,将该辆电动车调转车头并推出路中准备开走,后被车主龙某发现并抓获陈某甲。经吴某丙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某被盗窃的电动车值款人民币35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龙某、陈某乙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电动车收款收据及合格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2015年9月24日的此次盗窃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其第二起盗窃系犯罪未遂,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辩称,被盗的两辆电动车的打价过高,经查,被盗的两辆电动车的打价是吴某丙市物价局分别用成某、市场法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程序合法,依法应予采纳,故被告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代理审判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