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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治根与李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根,李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209号原告徐治根,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艳红,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治根与被告李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治根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治根撤回对被告李艳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治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