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端喜与王奇、李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端喜,王奇,李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307号原告陈端喜,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奇,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李良明,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端喜与被告王奇、李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端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已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陈端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