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杨申请白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梁冠宇,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17-10号申请执行人李杨,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梁冠宇,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洁,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杨与被执行人梁冠宇、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3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洁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洁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