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陈洪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磊,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第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