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毓胜诉杨远柱、郑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毓胜,杨远柱,郑金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14号原告冯毓胜。委托代理人金瑜,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远柱。被告郑金林。原告冯毓胜与被告杨远柱、郑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远柱、郑金林的居住地址进行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冯毓胜虽提供了被告杨远柱、郑金林的送达地址,但依据该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均因无法送达被退回我院。因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毓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冯毓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