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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某、刘某甲等与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甲,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丙,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丁,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戊,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己,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与被执行人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与被执行人刘某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刘某己应付黄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款共156000元,由刘某己一次性支付120000元,剩余部分黄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自动放弃;二、诉讼费、执行费由刘某己承担。同日,被执行人刘某己已按协议履行。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