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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邵月琴与王淑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月琴,王淑珍,陈玉,吴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邵月琴。被告王淑珍。第三人陈玉。第三人吴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月琴与被告王淑珍和第三人陈玉、吴焰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月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月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月琴负担。审 判 长  陈顺元人民陪审员  端 巨人民陪审员  黄洪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虹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