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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凤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047号原告:凤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凤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凤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凤某承担。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