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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沈延策与王国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延策,王国恩,贾金妞,谢迪,符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沈延策,女。被执行人:王国恩,男。被执行人:贾金妞,女。被执行人:谢迪,男。被执行人:符柯,女。沈延策与王国恩、贾金妞、谢迪、符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4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恩、贾金妞、谢迪、符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延策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国恩、贾金妞、谢迪、符柯已外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对申请人进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恩、贾金妞、谢迪、符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延策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2015)西城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