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显忠与胡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忠,胡康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972号原告黄显忠。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康松。原告黄显忠诉被告胡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186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康松向原告黄显忠赊购牛仔面料,尚欠款项92000元。2014年2月28日,由被告胡康松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胡康松支付货款31814元,剩余款项60186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康松支付原告黄显忠货款计人民币601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