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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小云与李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云,李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59号之一原告:李小云,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住孝昌县。被告:李五,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孝昌县。原告李小云诉被告李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小云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云负担。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