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小云与李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云,李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59号之一原告:李小云,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住孝昌县。被告:李五,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孝昌县。原告李小云诉被告李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小云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云负担。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