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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由江与曾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由江,曾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3号申请执行人:罗由江,男,生于1965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云高,男,生于1966年12月9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罗由江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0月1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50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600元。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欠款105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进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艾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