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义与被告林维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义,林维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764号原告张明义,男,汉族,永春县人。被告林维盾,男,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义与被告林维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张明义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30元,本院已于2016年3月16日书面通知其应在7日内交清。原告张明义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延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