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州伟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茂名石化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伟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伟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郭伟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秀琼,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该医院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0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名下位于茂名市幸福路滨河一街7号大院1号新门诊楼(证号:0900042704)。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08-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名下位于茂名市幸福路滨河一街XXXXXXXX楼(证号:09000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