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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96号原告高xx,女。被告杜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审判员  温成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