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96号原告高xx,女。被告杜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审判员 温成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