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玉国与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国,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抚行初字第28号原告周玉国,农民。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大新寨一村。法定代表人王军奇,镇长。委托代理人石金坤,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原告周玉国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12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玉国,被告委托代理人石金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根据原告周玉国申请,作出登记编号为2015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原告提供了大新寨镇宣各寨村退耕还林汇总表、大新寨镇宣各寨村良种补贴汇总、宣各寨村新增耕地2007-2008粮补发放情况、宣各寨村2003年-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统计表、宣各寨村高度公路及连接线补偿统计表五份信息。原告周玉国诉称,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大新寨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详见)申请书。2010年至2014年国家施行良种补贴,村民没得到,我们申请镇政府提供宣各寨村良种补贴的发放清册,请求提供信息,要求提供复印件,被告拒不提供。2003年宣各寨村的河滩被省国土资源厅规划治理后变为耕地,下发了补充耕地通知书,补充面积874.61亩。因其河滩全部按片承包在村民名下,各自面积不详。2007年国家开始发给粮食直补。2009年7月13日村委会才给丈量面积。2007年、2008年两年直补款村民没得到。为此我们请求镇政府提供领取其款或发放的信息,要求提供其复印件。镇只提供了汇总数字,拒不提供支取其款票据的复印件。2003年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了补贴,有的村民退耕还林的却得不到补贴,个别村干部没有退耕还林却一直享受补贴。我们要求镇政府提供宣各寨村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信息,请求提供复印件,被告拒不提供。2010年承秦高速及连接线只提供了汇总数字,占用了宣各寨的土地及附着物,也占用了宣各寨村的田间道路、河道河滩、水坑子、防涝排水渠、大口井。由于占用村里的款项去向不明。为此请求镇政府提供高速主线及连接线给予宣各寨土地和附着物的补贴的全部信息,请求镇政府提供付款单据的复印件,被告拒不提供,只提供总面积和补偿款总合计数字。上述事项,关系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直接关系着宣各寨村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指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被告大新寨镇人民政府拒不认真履行政府公开信息义务,不满足申请人的公开形式,不提供复印件,无奈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满足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提供复印件。原告周玉国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复印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3、抚宁县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4、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提供的大新寨镇宣各寨村退耕还林汇总表、大新寨镇宣各寨村良种补贴汇总、宣各寨村新增耕地2007-2008粮补发放情况、宣各寨村2003年-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统计表、宣各寨村高度公路及连接线补偿统计表五份信息(四页),5、原告抄写的宣各寨村委会2009年7月13日丈量新补充的河滩开发面积材料一页和承秦高速公路占地统计表、承秦高速公路石门寨连接线征地地上附着物清点表、承秦高速公路占地统计表复印件三页,6、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共六页。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退耕还林、良种补贴、粮食直补等政府信息,最初是以村务公开形式出现的,信息都是张贴在村里的公开栏内。而承秦高速征地和补偿信息公开是原抚宁县政府和国土局,该类公开是以公告形式出现的。镇政府根据原告的申请,已就本级政府保存的政府信息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联。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第三段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镇政府给原告的政府信息涉及其本人的具体信息已经告知,其他事项涉及他人利益不能提供相关复印件。而涉案《宣各寨村新增耕地2007-2008粮补发放情况》、《宣各寨村2003-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统计表》、《宣各寨村退耕还林汇总表》、《宣各寨村良种补贴汇总表》、《宣各寨村高速公路及连接线补偿统计表》等五个政府信息都是经过加工整理的,不仅谈不上没有履责,而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履了职。综上所述,建议贵院核实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原告周玉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抚宁县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一份,4、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办理结果登记表各一份,5、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向周玉国提供的大新寨镇宣各寨村退耕还林汇总表、大新寨镇宣各寨村良种补贴汇总、宣各寨村新增耕地2007-2008粮补发放情况、宣各寨村2003年-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统计表、宣各寨村高度公路及连接线补偿统计表五份信息(四页)。6、中国共产党抚宁县委员会抚字(2015)17号文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12条、第13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25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3条,国办(2008)36号文第五条。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主张该申请是其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告提交,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无异议,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登记的原告申请日期为2015年8月12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6,因其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原告周玉国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当日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提供:“1、良种补贴(2010-2014),2、2007、2008年补充耕地的粮食直补的发放,3、退耕还林(2003至今),4、承秦高速主干线及连接线给予宣各寨村土地和附着物补偿的信息”,提供方式为书面。被告当日出具登记回执,告知将于2015年9月2日前予以答复。被告作出2015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同时向原告提供了大新寨镇宣各寨村退耕还林汇总表、大新寨镇宣各寨村良种补贴汇总、宣各寨村新增耕地2007-2008粮补发放情况、宣各寨村2003年-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统计表、宣各寨村高度公路及连接线补偿统计表五份信息。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栏填写了:“1、良种补贴(2010-2014),2、2007、2008年补充耕地的粮食直补的发放,3、退耕还林(2003至今),4、承秦高速主干线及连接线给予宣各寨村土地和附着物补偿的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不够详细具体,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复,可以确认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是关于宣各寨村的各类信息。被告向原告提供宣各寨村良种补贴汇总表,宣各寨村新增耕地2007-2008粮补发放情况,大新寨镇宣各寨村退耕还林汇总表,宣各寨村2003年-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统计表,宣各寨村高度公路及连接线补偿统计表,可认定被告对原告申请作出了答复。原告主张被告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理据不足,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玉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国审 判 员 崔 征审 判 员 池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