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34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王某现已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则铭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