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基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23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被执行人李基友。申请执行人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基友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基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邱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