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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波与刘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刘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716号原告杨波。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刘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杨波承担。审 判 长  孙莉萍代理审判员  邹 渊人民陪审员  叶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