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波与刘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刘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716号原告杨波。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刘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杨波承担。审 判 长 孙莉萍代理审判员 邹 渊人民陪审员 叶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