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德州德城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建峰,德州政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义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起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婚前隐瞒××史,经常犯病打闹,闹得一家不得安宁,也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6000元。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能提供证据。被告陈某辩称,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请求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扶助金50000元,带回陪嫁。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没能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见过两三次面,无矛盾。双方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双方与老人没分家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查明有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婚前见过两三次面,基础差。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期间三个月时间,双方没能建立起感情,因此,原告所诉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彩礼返还,被告不同意,原告对该主张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为此,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扶助资金50000元,没能提供相关的事实,况且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对陪嫁的主张没能提供证据,且原告也不认可,为此,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