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财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奕与张海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奕,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51-1号申请人李奕,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海燕,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李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海燕名下的xxx房屋。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2016年4月5日申请人李奕与被申请人张海燕共同到庭,双方表示已和解,现申请人李奕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奕与被申请人张海燕纠纷已和解,并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尹尔献名下的xxx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江名下的xxx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燕名下的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