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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巧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岩,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坤,主任。委托代理人:曾盛昌,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泽绵。上诉人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阮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