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方红仁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137号原告方红仁。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客户服务中心501-503、513-515。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铁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务。原告方红仁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保税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锐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俊,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铁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红仁诉称,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津H×××××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0月1日8时30分,原告驾驶其车辆行驶至深州市大广高速引路杨园村路口时,与案外人陈俊景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方红仁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俊景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申报了保险理赔,经认定原告车辆损失为111041元。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全额赔付,赔付完毕后被告再向第三人进行代位追偿。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1041元,同意在该项请求中扣除案外人陈俊景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的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保险单号为××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一份,证明涉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证据二、结算单六张,证明原告实际的维修金额是111041元;证据三、冀公交认字(2015)第003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证据四、证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属原告所有;证据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处理记录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告告知,被告与天津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定损,定损总计金额为111041元;证据六、维修费发票、银联刷卡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车辆进行维修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保税区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涉诉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车辆损失数额均无异议。因为原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意在扣除案外人陈俊景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的2000元后,按原告实际损失的50%进行赔付。被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津H×××××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261000元,并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2015年10月1日8时30分,原告驾驶津H×××××车辆沿大广高速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州市大广高速引路杨园村路口时,与沿公路南侧南北土路由南向北行驶去公路北侧杨园村路口的由陈俊景驾驶的灰色双鹿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俊景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0月12日,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红仁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俊景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出险,出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其中对津H×××××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11041元,天津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修理方在上述确认书中盖章。后原告对津H×××××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天津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11041元。上述款项原告经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津H×××××车辆向被告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被告收取保费后签发保险单,原告投保与被告承保的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期间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被告理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车辆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庭审中,原、被告对津H×××××车辆在2015年10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数额,被告辩称因原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同意按原告实际损失的50%进行赔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既可以先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先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其目的在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及时、快捷的获得弥补,现保险条款中在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部分约定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显系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违背了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同时,该“按责赔付”条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据车损险保险合同就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时应获得的赔偿权利,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津H×××××车辆实际产生的维修费金额为111041元,且双方均认可从中扣除应该由案外人陈俊景交强险先行赔付的2000元,本院予以照准,扣除后,被告应赔偿原告津H×××××车辆维修费金额为109041元(111041元-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红仁车辆维修费10904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宝鹏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