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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鹿勇康、康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鹿勇康,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0238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曹广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鹿勇康。被执行人康凤。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鹿勇康、康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28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84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通过银行查询,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400元已扣划交付申请人。(二)查询房屋管理机关,二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三)查询机动车辆,无登记信息。(四)经查询工商,无股权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在上述虽经本院依法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完全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过财产调查,除已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将来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28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士忠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许平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