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家良、张庆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家良,张庆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72号原告: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天、张德勤(实习),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良,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被告:张庆美,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良、张庆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