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石狮振狮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320号原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彭田工业区。负责人施纯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桂枝,该公司职员,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石狮振狮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岛路。法定代表人刘海瑞,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石狮振狮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石狮分公司以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石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石狮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英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丽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