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学娇诉被告田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娇,田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308号原告王学娇,女,汉族,住顺平县蒲上乡蒲王庄村。被告田杰,男,汉族,住顺平县盛世华庭6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娇诉被告田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栖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