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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蔺长山与嘉峪关市天宝热弯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长山,嘉峪关市天宝热弯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蔺长山。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天宝热弯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普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15)第250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15)第25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