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双阳区天丰化肥经销处与秦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阳区天丰化肥经销处,秦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双阳区天丰化肥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赵洪伟,经理。被执行人秦亚军,女,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区天丰化肥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秦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亚军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