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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220号原告陶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