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正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正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614号原告: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三元社区8组。法定代表人:贺小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军,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委,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杨 兰人民陪审员 胥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