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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48号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地址:余江县潢溪镇。负责人杨料生,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副行长。被告陈某某,男,195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诉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82.5元,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