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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鸿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940号原告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逢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炜,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鸿,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鸿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9,3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告陈志鸿名下价值人民币79,33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