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琪与兰考聚丰雪螺型材有限公司、张二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琪,兰考聚丰雪螺型材有限公司,张二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81号原告赵琪,女,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聚丰雪螺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兰兴工业区迎宾路孙庄南侧。法定代表人秦旭方,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二勤,又名张二琴,女,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原告赵琪与被告兰考聚丰雪螺型材有限公司、被告张二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考聚丰雪螺型材有限公司、被告张二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琪撤回对被告兰考聚丰雪螺型材有限公司、被告张二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