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超与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15号原告:吴超,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6896022-4。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诉被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超与被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吴超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