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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289号原告朱明显。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17楼。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明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明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