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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49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谢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河庄镇。委托代理人:施胜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木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