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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郭子璆、郜丁等与鹤壁市开发区索菲亚新派婚纱摄影店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璆,郜丁,鹤壁市开发区索菲亚新派婚纱摄影店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民初151号原告郭子璆,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郜丁,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玉霞,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开发区索菲亚新派婚纱摄影店,(淇滨花园门口对面)。业主赵玉彬,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郭子璆、郜丁与被告鹤壁市开发区索菲亚新派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索菲亚婚纱摄影店)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霞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子璆、郜丁委托代理人肖玉霞,被告索菲亚婚纱摄影店业主赵玉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子璆、郜丁诉称:2015年8月初,原告郭子璆、郜丁经朋友介绍到被告索菲亚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2015年10月9日,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私自通过其名为索菲亚国际婚纱影城微信公众账号向公众发布《最美客片/索菲亚我在时光的尽头等你郭子秋》,上传了其婚纱照片二十余张,并有旁白,后附有地址和电话,具有广告性质。随后,案外人董海峰等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该条微信,原告郭子璆的同事也在单位微信群内转发该条微信,造成二原告很大的精神压力。后经二原告向被告要求,被告才删除了该条微信,但是二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及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二原告的肖像,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鹤壁市市级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被告索菲亚婚纱摄影店辩称:被告在其微信上发布了原告的照片,并附上祝福语,是出于祝福二原告的目的,在被告接到原告要求删除微信时,被告及时进行了删除,并且承诺以拍摄新的一组照片作为赔偿,但二原告没有同意,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失20000元于法无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原告郭子璆、郜丁到被告索菲亚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花费1600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将二原告所拍婚纱照片上传至索菲亚国际婚纱影城微信公众账号,并附有被告地址及联系电话,后经微信转发至九州社区警务微信群。经二原告要求,被告已将二原告婚纱照片在微信中予以删除。二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及赔偿损失未果,为此成讼。以上事实由二原告提交的交费凭证、微信照片截图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被告索菲亚婚纱摄影店未经原告郭子璆、郜丁许可,擅自将二原告婚纱照片上传至索菲亚国际婚纱影城微信公众账号,并附有被告地址及联系电话,具有广告宣传性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二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在鹤壁市市级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规定,因被告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故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以书面形式为宜。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二原告因此事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不当使用其肖像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使用二原告肖像而实际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行为方式等方面综合确定,由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壁市开发区索菲亚新派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郭子璆、郜丁赔礼道歉;二、被告鹤壁市开发区索菲亚新派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子璆、郜丁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郭子璆、郜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鹤壁市开发区索菲亚新派婚纱摄影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