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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岳建荣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荣,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5119号原告岳建荣。委托代理人王琴,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加粉,镇江市京口区江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文,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琪,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岳建荣与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岳建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赵美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娟 来源:百度“”